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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曾镜伟犯盗窃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镜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132号原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镜伟,男,1996年8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自贡市沿滩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镜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川0322刑初8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曾镜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曾镜伟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925元、张某经济损失710元、韩某经济损失730元、李某经济损失100元、钱某经济损失1921元,共计4386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镜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镜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镜伟撤回上诉。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刑初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龙跃审判员  徐文忠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馨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