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生慧与孙东来、孙彦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慧,孙东来,孙彦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2139号原告:陈生慧,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思,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伟,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东来,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孙彦芝,女,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陈生慧与被告孙东来、孙彦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陈生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差旅费5万元合计15万元及逾期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为2015年,原告通过被告想承建山东白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业务洽谈中由被告单方与山东白丰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联系。原告向被告支付差旅费5万元、保证金10万元,合计15万元。洽谈失败后,被告为原告书写了一张字据,承诺此款不能追回由被告负责。但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绝给付原告该款。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与案件实际当事人不符,经向公安部门核实户藉信息,并由原告确认,原告所诉孙东来与案件实际当事人系重名,而另一被告孙彦芝与本案被告孙东来系夫妻关系。因此原告所诉二被告均属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生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伟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