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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吕恒志、董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吕恒志,董雪,张旱岭,钱文仅,张涛,冯红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9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9号。负责人:徐要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红、崔宏,该行员工。被告:吕恒志,男,197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董雪,女,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张旱岭,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钱文仅,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张涛,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冯红雨,女,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以下简称连云港市邮政储蓄银行)诉被告吕恒志、董雪、张旱岭、钱文仅、张涛、冯红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连云港市邮储银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邮储银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月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