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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大连景鸿担保有限公司与于乾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景鸿担保有限公司,于乾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景鸿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辉,男。被执行人:于乾忠,男。申请执行人大连景鸿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乾忠追偿权纠纷一案,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83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3345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40元,执行费5026元(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26日还款20万元,余款于2017年10月15日付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的冻结以及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提出无需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