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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海霞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霞,刘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霞,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刘玉明,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申请执行人王海霞与被执行人刘玉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玉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海霞借款九万四千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海霞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海霞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玉明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玉明在各银行共开设3个账户,账户余额共计105.97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玉明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但其仍未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刘玉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海霞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玉明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海霞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玉明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王海霞发现被执行人刘玉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刘玉明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洪日审判员  任继全审判员  杨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池芸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