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才诉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951号原告:赵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和,执行董事。原告赵某诉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计239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彦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梦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