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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与孙雪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孙雪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181号原告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裕民。委托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雪欢,女,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雪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嘉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