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淑侠与被执行人于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侠,于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2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侠,身份号码2306221958********,女,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双胜村赵广武屯。被执行人于科明,身份号码2306221987********,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老虎背村五撮房屯。申请执行人刘淑侠与被执行人于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科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淑侠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刘淑侠确认被执行人于科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侠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于科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淑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于科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淑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