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执1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1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五莲山路西段,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2889。法定代表人:郑兆发,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光顺。被执行人: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334省道南。组织机构代码59655769-3。法定代表人:明杰,公司经理。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日仲字第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7968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仲裁受理费30627元,申请执行费503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以(2016)鲁1121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位于五莲县潮河镇菜园村、前仲金村的2#101、2#201、3#301(建筑面积分别为875.4平方米)办公楼和8#101(建筑面积4840.75平方米)、11#101(建筑面积5654.4平方米)钢结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日房莲字第××号)。被执行人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查封的财产在委托相关机构评估中,因查封财产存有抵押权需预交评估费用数额较高,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了对被执行人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日照泰昌农产品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范 军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兆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