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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胜与曹云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胜,曹云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民初1701号原告谭胜,男,汉族,1968年8月3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现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曹云久,男,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原告谭胜诉被告曹云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佘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峰、人民陪审员胡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在本院斑竹园法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谭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云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胜诉称,被告曹云久于2013年分两次以种植兰草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0元,现已超过还款期限。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被告曹云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曹云久于2013年7月17日、8月4月分别向原告谭胜出具借条两份,载明:借到原告现金100000元、500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四个月、两个月,月利率均为2.5%,出现争议由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双方身份信息、借条二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的事实,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5%,已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息。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云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谭胜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分段,2013年7月17日至2013年8月3日期间以100000元为计息基数,2013年8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50000元为计息基数)。二、驳回原告谭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佘冰人民陪审员  王峰人民陪审员  胡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