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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刑初35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7日零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辽A×××××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合众三巷与广昌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在被告人李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2.4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张某、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应以危险驾驶罪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7日零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辽A×××××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合众三巷与广昌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在被告人李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2.4mg/100ml。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归案的情况。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被告人系机动车驾驶员。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被告人饮酒的情况。4、乙醇检验报告,证明在被告人李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4mg/100ml。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整个过程。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且住所地司法局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综合考虑以上事实,对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焦玉玲人民陪审员  王 洋人民陪审员  张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