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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曾满良与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满良,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曾满良,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黄晓宇,总经理。曾满良与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4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和证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尚未实现的债权10115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4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李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