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XX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372号移送执行人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85年1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525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受理XX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