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李某,张某2,杨某,张某3,田某,罗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544号原告: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华,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李某,女,198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某2,男,196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杨某,女,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某3,男,1962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告:田某,女,196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罗某,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李某、张某2、杨某、张某3、田某、罗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不能,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君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宝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