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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博博与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博,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民初982号原告:李博博,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芳(原告李博博母亲),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高新区,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法定代表人:苏志瑞,该村委会主任。原告李博博与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以下简称西仰陵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博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仰陵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博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第1118B号拆迁补偿协议,给付原告2015年7月至起诉之日的过渡费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李博博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第1118B号拆迁补偿协议,给付原告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的过渡费7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20日,李博博和西仰陵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5161B号,协议第三条约定原被告双方对评估结果核实后,在2011年1月23日之前签订协议的,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月,一次性预付两年,同时《西仰陵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条约定过渡费补偿至交钥匙为止。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拆除腾清,西仰陵村委会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原告2011年、2012年的过渡费。2014年西仰陵村委会一直未给付原告安置房和2013年、2014年的过渡费,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第221号判决书判令西仰陵村委会支付李博博9万元。被告在履行判决书后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安置房,也未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至今的过渡费。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西仰陵村委会未作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李博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交房协议》、《房屋评估分户表》、《拆迁安置方案》、石家庄高新区法院(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22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西仰陵村委会未提交证据。因西仰陵村委会未到庭对李博博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李博博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李博博系西仰陵村村民。2010年12月20日,甲方西仰陵村委会与乙方(拆迁户)李博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西仰陵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保障改造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拆迁补偿协议。一、拆迁补偿实行评估,签协议,拆迁验收,预付过渡费,兑现评估价款加奖励的办法运作;二、拆迁启动时间:2010年11月23日;三、甲乙双方对评估结果核实后,在2011年1月23日之前签订协议时,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月,一次性预付两年,每户奖励50000元,一次性补助冬季取暖费3000元,评估价款16979元,合计补偿金额141979元。该协议由李博博母亲左建芳代李博博签字。2、2011年1月26日,李博博与西仰陵村委会签订《拆迁交房协议》,该协议载明,拆迁户在2011年1月26日已拆除腾清,经土地开发办验收合格,凭本协议到村委会支取拆迁补偿金。3、《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条规定,过渡费补偿:具备安置条件的标准户房屋拆迁后,每户按36000元/年补偿,至交钥匙止。李博博称其从西仰陵村委会支取了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两年的过渡费。2015年李博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西仰陵村委会支付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过渡费,本院作出(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博博诉讼请求。李博博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民终224号民事判决,判决西仰陵村委会支付李博博2013年至2015年半年的过渡费90000元。判决生效后,西仰陵村委会支付李博博过渡费90000元。现李博博主张自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的过渡费,每月3000元,共24个月,过渡费72000元。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西仰陵村委会尚未向李博博交付拆迁安置的房屋。以上事实,有李博博提交的以上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博博与西仰陵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交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博博于2011年1月26日将被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腾清,应享受相应的拆迁安置和补偿。依照《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十条约定,西仰陵村委会应按每户36000元/年补偿过渡费,至交钥匙止。西仰陵村委会在支付李博博两年过渡费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90000元过渡费后,拒绝支付拆迁安置房屋交付之前的剩余过渡费,不符合上述安置方案的规定。李博博要求西仰陵村委会给付自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过渡费7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西仰陵村委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给付李博博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6月止的过渡费7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