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迟延湖与王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延湖,王福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395号原告迟延湖。委托代理人闫信良,即墨市岙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延湖与被告王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迟延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