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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迟延湖与王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延湖,王福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395号原告迟延湖。委托代理人闫信良,即墨市岙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福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延湖与被告王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迟延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