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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怀民与王彩肖、孙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民,王彩肖,孙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705号原告:张怀民,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鸣,系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彩肖,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晓波,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怀民与被告王彩肖、孙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怀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怀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怀民负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