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与杨羡媛、杨正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杨羡媛,杨正全,温贵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415号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财源路52号。负责人:潘伟生。被告:杨羡媛,女,199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杨正全,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被告:温贵月,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诉被告杨羡媛、杨正全、温贵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按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422.99元,减半收取计2211.5元,由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叶汪绿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人民陪审员 唐毓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