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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闪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社,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刑初299号自诉人:某社。法定代表人乔某某,任该单位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某社职工被告人:闪某。自诉人某社以被告人闪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控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人闪某刑事责任,并依法责令闪某支付自诉人各项费用共计45462元。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某社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人闪某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某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某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张永军审判员  弋 宁审判员  闫宗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