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烟台德信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德信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60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德信劳务有限公司(原名烟台二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建设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73371133-6。法定代表人王九恒,董事长,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87号。组织机构代码:16395052-9法定代表人刘建超,总经理,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金海路10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2637-9。法定代表人王海青,董事长,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德信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源公司)、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46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