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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陈太极与陶梅香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极,陶梅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陈太极,男,汉族,1989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陶梅香,女,汉族,1963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太极与被执行人陶梅香网吧证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根建审判员  沈世鸿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轲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