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秀明与罗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秀明,罗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范秀明,男,汉族,1946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罗正辉,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范秀明与罗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