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运才与被执行人张新刚、黄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运才,张新刚,黄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苏运才,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张新刚,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被执行人黄晓斌,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运才与被执行人张新刚、黄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运才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