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龙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第13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夫,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德江县。2014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畅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龙夫在德江县玉水街道场口社区居委会旁的坝子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零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肖某。2017年2月11日17时30分许,吸毒人员赵某用手机(181××××6351)联系被告人龙夫(151××××4924),向其求购毒品。被告人龙夫应承后在德江县玉水街道县人民医院旁的公交站台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零包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赵某。2017年3月19日,德江县公安局缉毒民警在查处被告人龙夫吸食毒品过程中,其主动交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肖某、赵某吸食的事实。另查明,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龙夫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3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龙夫的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手机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肖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龙夫的供述,本院(2014)德刑初字第289号、(2016)黔0626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夫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贩卖两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夫犯贩卖毒品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夫在公安机关查处其吸食毒品案件过程中,主动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夫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被告人龙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龙夫作案工具SAMSUNG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