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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长江与梅河口市一座营镇太平河村民委会员、李国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江,梅河口市一座营镇太平河村村民委会员,李国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275号原告:张长江,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一座营镇太平河村村民委会员。法定代表人:朱晓光,村主任。被告:李国良,男,54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江诉被告梅河口市一座营镇太平河村村民委会员、李国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长江负担。审判员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