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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潘子汐与广州百信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57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百信家居有限公司,潘子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信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梁肖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子汐,住贵州省织金县。上诉人广州百信家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8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百信家居有限公司上诉称,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口头约定:若双方产生买卖合同纠纷,任一方可以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而被上诉人于纠纷发生时,径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然而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基于上述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上诉人对此不服。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定本案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