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易家均、郭玲与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家均,郭玲,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525号申请执行人易家均,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申请执行人郭玲,女,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外东高攀村。法定代表人樊增明。申请执行人易家均、郭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861元及相应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车辆、土地、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