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关于王锐与宜宾市南溪区天华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锐,宜宾市南溪区天华碎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王锐,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9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天华碎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红庙村四社野狗洞。组织机构代码:77980179-1。法定代表人:李戬,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锐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天华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天华碎石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锐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