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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毓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姜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7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姜毓敏。委托代理人:徐明亚,系姜毓敏的妻子。姜毓敏因诉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钟楼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诉终字第00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毓敏申请再审称:其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邹傅村委前墅蒋家村31号房屋面临拆迁,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拆迁公司持续上门逼迁、断电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姜毓敏于2013年11月两次向钟楼区政府邮寄《查处申请函》,请求钟楼区政府依法查处违法拆迁行为,履行对其派出机构的监督职责,保护姜毓敏的合法权益。然而,钟楼区政府直到2014年8月8日才作出《查处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的规定,《查处申请答复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姜毓敏的一审诉讼请求是,撤销钟楼区政府2014年8月8日作出的《查处申请答复书》,责令钟楼区政府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重新作出答复。被诉的《查处申请答复书》是对姜毓敏邮寄的查处申请函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后作出的答复;该答复对姜毓敏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该《查处申请答复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至于姜毓敏请求钟楼区政府履行对下级机构的监督查处职责,由于人民政府对其下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属于内部行为,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姜毓敏的该诉请事项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姜毓敏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姜毓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毓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