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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骆刘德与陈威成、练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刘德,陈威成,练秀丽,甘华超,吴陆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063号原告:骆刘德,男,1973年0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陈威成,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练秀丽,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甘华超,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吴陆姬,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骆刘德与被告陈威成、练秀丽、甘华超、吴陆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骆刘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骆刘德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刘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骆刘德负担。审判员  彭秋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智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