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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圣君与梅为础、施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圣君,梅为础,施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陈圣君,男,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波,云南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梅为础,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施晴,女,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陈圣君与梅为础、施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为础、施晴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