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洪喜与赵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喜,赵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44号申请人张洪喜,男,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三人班村居民,住西林子乡三人班村。被执行人赵树林,男,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政府,住西林子乡三人班村。申请人张洪喜与被执行人赵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洪喜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树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作出还款计划,申请人张洪喜向法院申请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4执44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巍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