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瑞良与丁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良,丁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01号原告:陈瑞良,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丁晓龙,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良与被告丁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良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陈瑞良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