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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瑞良与丁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良,丁晓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01号原告:陈瑞良,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丁晓龙,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良与被告丁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良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陈瑞良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