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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红珍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红珍,乔筱,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红珍,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小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艳,女,该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该单位职员。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乔筱,女,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再审申请人田红珍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建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红珍申请再审称,我因住房困难向首建公司提出申请,在2006年因符合条件,经领导同意安排在某修二车间后院居住至今。当时没有明确说不是福利分房,属临时安置。现首建公司坚称是临时性住房,对此我不认可。当时首建公司没有法人代表,属首钢总公司管辖。首钢总公司是唯一的法人代表,我现在居住的房屋是首钢总公司配给的福利房,首建公司无权要求我腾退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38号文件相关规定,本案应属单位内部纠纷,法院不应受理。现二审判决腾房,首建公司又不予安置其它住所。首建公司借北京市清理大杂院相关政策,打压住户以达到把我一家清除出户的目的,我强烈不满,特此申诉,请求公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首建公司依据首钢总公司授权,取得使用涉案不动产的相关权利,其有权主张田红珍、乔筱腾退涉案房屋。田红珍主张涉案房屋系单位分配其居住使用的福利房屋,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基于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正确,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综上,田红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红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程占胜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