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国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883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都林西街127号。法定代表人汪润武,理事长。被执行人包国柱,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国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01执8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