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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罗辰荣、周友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辰荣,周友谊,赵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罗辰荣,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周友谊,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赵柳燕,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关于罗辰荣与周友谊、赵柳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友谊、赵柳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淞元审判员  胡李欣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