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顺民、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民,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788号申请执行人周顺民,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周顺民与被执行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8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0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机动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78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树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