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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1964王晓美与江苏耀锋精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美,江苏耀锋精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9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美,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耀锋精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工业园区园区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崔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群,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晓美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耀锋精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李汉林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晨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