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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8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8540号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8。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宿烨,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T。法定代表人:谢振宇。委托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开桃,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 俭人民陪审员  曹效清人民陪审员  田常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建宏书 记 员  沈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