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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玉金与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金,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699号原告:张玉金,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邓勇,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君宝,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玉金与被告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玉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金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玉金负担。审判员 向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