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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王某某与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4执1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月5日,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3月,住甘肃省康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住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能按照康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高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5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按判决要求执行。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高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9500元,2017年7月3日执行5000元,2017年9月20日前执行5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执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从海审 判 员  夏远军代理审判员  付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旻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