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正有、张淑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正有,张淑芹,叶新新,李某1,李某2,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有,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芹,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新新,女,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201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201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五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津保路童子路口。法定代表人:杨宝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道222号裕丰豪庭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98446684D。法定代表人:董振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鑫,公司职员。上诉人张淑芹、叶新新、李正有、李某1、李某2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大城县一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2017)冀0984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淑芹、叶新新、李正有、李某1、李某2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张淑芹、叶新新、李正有、李某1、李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淑芹、叶新新、李正有、李某1、李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上诉人张淑芹、叶新新、李正有、李某1、李某2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冉 旭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