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与湖北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湖北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5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被执行人:湖北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樊城区长虹路。关于本院审理的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与湖北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湖北盛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民终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乔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