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金来与被执行人卜祥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来,卜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于金来。被执行人:卜祥国。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