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艾虎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虎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95号罪犯艾虎标,男,1983年6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宗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9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虎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97974.9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9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8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8月10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58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艾虎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肆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艾虎标前次减刑缴纳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艾虎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艾虎标确有���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艾虎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虎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