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友彬、宋桂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友彬,宋桂侠,吴沛华,徐中智,段明光,郭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李友彬,男,汉族,居民。被告宋桂侠,女,汉族,居民。被告吴沛华,男,汉族,居民。被告徐中智,男,汉族,居民。被告段明光,男,汉族,居民。被告郭秀丽,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友彬、宋桂侠、吴沛华、徐中智、段明光、郭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