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民申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庆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庆国,杜宝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5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庆国,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宝安,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再审申请人刘庆国因与被申请人杜宝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庆国申请再审称,杜宝安是将自己建造的房屋卖给自己,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一、二审法院没有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既是认定事实不清,也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刘庆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杜宝安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庆国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庆国主张其与杜宝安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未就该主张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一、二审法院根据刘庆国自愿将宅基地交由杜宝安使用,杜宝安建造房屋并居住多年,刘庆国十余年间均未提出任何异议的事实,并结合现有证据所做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刘庆国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庆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涵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