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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小其借款合同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民,丁小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民。被执行人丁小其。申请执行人任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小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4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丁小其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民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4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