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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洪与被执行人李正明、刘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洪,刘娟,李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廖洪,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刘娟,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李正明,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洪与被执行人李正明、刘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部分存款,现与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372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智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