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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严梓芮与王兵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梓芮,王兵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241号原告:严梓芮,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指定监护人:袁兴群,女,系严梓芮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双平,岳池县石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兵,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严梓芮与王兵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梓芮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梓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梓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严梓芮负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祝 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